Page 4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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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
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
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八、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九、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略)
根據上述條文,OBU 十款業務皆是外匯相關業務,不能收
受新台幣。而且,OBU 帳戶只能收受外幣匯款,也不能直接收
外幣現金,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7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台幣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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