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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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 0910203342 號函通知溫小姐調查日之後,明顯屬於事後
                                  補證之行為,自難採據。



                                  主張借款可以規避贈與稅嗎?


                                       溫小姐主張溫大姐向她借錢,故不是贈與行為。但是國稅
                                  局反駁如果是借貸,則溫小姐把資金匯入溫大姐帳戶後,應該

                                  即予動支,為何都不動用,而且事後連本帶利返還,顯與常情
                                  有悖。



                                  溫大姐供詞

                                       溫大姐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稱:


                                         法院問                         溫大姐答
                                    國泰世華帳戶 353 號       不是,我完全沒有用過該帳戶。那都是被上訴
                                    是否為你所使用?           人 (指溫小姐)  公司會計在處理。
                                    開戶資料是否是你親          是會計黃○○去辦,她拿簽章卡回來給我填

                                    自所辦?               寫,所以上面的字跡確實是我的沒錯。黃○○
                                                       在 2 個月前已經過世,戶頭的錢全都不是我
                                                       的,都是被上訴人或者公司的錢委託會計去處
                                                       理,做理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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