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0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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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
                              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

                              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份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
                              定其所得額。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 218 號解釋意旨: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 19 條定有明文。國
                              家依法課徵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並提示各種

                              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以便稽徵機關查核。凡未自行申
                              報或提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

                              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此項推計核定方法,與憲法首開規定
                              之本旨並不牴觸。惟依此項推計核定方法估計所得額時,應

                              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以維租
                              稅公平原則。


                                 以上規定,容許稅捐稽徵機關採取「推計課稅」之方式為
                             課稅處分。本案中,財政部賦稅署於 93 年 8 月發文,令 JK 傳
                             播公司提示當期帳簿、文據供核。針對此狀況,JK 傳播公司解

                             釋是因營業地址遷移及會計人員更迭而沒有提示。國稅局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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