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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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帳簿義務?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1867 號判決:


                                        稅捐稽徵機關在核定稅額過程中,須納稅義務人協同辦

                                    理者所在多有,學理上稱為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包括申
                                    報義務、記帳義務、提示文據義務等,納稅義務人違背上述
                                    義務,在行政實務上即產生受罰鍰或由稅捐稽徵機關片面核

                                    定等不利益之後果,而減輕被上訴人之舉證證明程度 (參看
                                    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三五六等號解釋)。


                                       依據上述意旨所立法的所得稅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

                                    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
                                    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對於本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說明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 57 年判字第 60 號判例所指:「納稅義務

                                    人如已提供有關資料,稽徵機關即應就其提供之資料調查認
                                    定」,亦係指納稅義務人已依法令規定提供齊備應設置之主

                                    要帳簿,而依該主要帳簿之記載,已能合法完全勾稽者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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