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3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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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06.12.21
[註]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20 號所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
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
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有機可乘
丁醫師事業版圖很大,開了三家診所;身為台北縣永和市
某眼科診所、台中縣大里市某眼科醫院、高雄市某眼科診所之
負責人。現今台灣流行近視開刀手術,丁醫師的診所也提供這
類手術。
由於這類手術大都屬於美容費用,不能列舉綜所稅醫療費
用或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因此,手術收據對客戶而言沒有用
處。丁醫師藉執行近視手術前須患者簽署同意書之機會,請病
患另簽署「因近視實施雷射手術,同意不開立收據」同意書,
或在「不需要稅金折讓現金收據」、「已享優惠價格,不需要
收據」等文件或病歷表上簽名之各式同意書。此行為已有逃漏
稅的嫌疑,遭人檢舉,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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