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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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錢?根據 A 先生於 85 年 3 月 7 日接受北區國稅局訪談時
表示,A 先生借予被繼承人的資金,都是放在家裡的現金。但
是 A 先生借款期間近 10 年,亦從未收取利息及未設定抵押權
以為擔保,實與常情相違。沒有借貸證據,所以國稅局無法相
信借錢主張。
借貸金額與土地價值符合嗎?
北區國稅局認為王醫師以 3,677 萬元 (公告現值) 之土
地,去抵償其積欠 A 先生 1,500 餘萬元之借款,根本划不來。
王醫師家人有二項辯稱理由:
1. 就算是王醫師對 A 先生贈與,也只是「以顯著不相當
之代價,讓與財產」,應該只有差額部分 2,100 餘萬元
要計入贈與,課徵贈與稅。
2. 王醫師家人主張 1986 年雙方合意以地還債時,當時土
地公告現值只有 6,950,500 元,其以 7 筆土地去抵償
1,500 餘萬元債務,根本不會有顯著不相當之代價情
事。
不過,國稅局認為讓與財產是否涉及實際成交價格與一般
行情價格顯著不相當情事,應以該財產移轉有實際買賣價格為
前提,本件原告根本不能提示確有收受價金或確係以系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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