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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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有證據嗎?
王醫師將土地移轉予 A 先生,其財產減少而 A 先生並未
支付價金,北區國稅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規定,認定
為實質贈與。
於是,王醫師家人提供了一個「借貸的故事」…
王醫師於 1983-84 年間,陸續向 A 先生借款 1,500 餘萬
元,並提供這 7 筆土地所有權狀以為保證;後來因王醫師無
法立即還款,雙方於 1986 年同意以該 7 筆土地抵償全部債
務,並於代書處立有讓渡書為證。只是雙方都不願意負擔土
地增值稅,所以從 1986 年都一直沒有辦理過戶,而王醫師
先將權狀交給 A 先生,直到 1992 年才辦妥過戶給 A 先生。
但是,國稅局要求王醫師家人及 A 先生提示足資證明確實
有債權債務關係及資金流程之證據,但是家人主張…
王醫師有寫讓渡書,之前是有寫借據,既然寫了讓渡
書,所以當時就將借據返還王醫師。…而代書家中因颱風淹
水,有些資料已找不到了…
國稅局詢問 A 先生如何有錢借給王醫師,1,500 萬元借款
並非小數目,從金融機構的帳戶資料中,看不到 A 先生曾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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