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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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

                                   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

                                   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

                             政治獻金法第 25 條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
                               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

                               限。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收受之政治獻金,沒收之;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政治獻金法第 29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
                               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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