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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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舊條文                     現行條文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
                                       (74.6.5 以前有效)                   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
                                                                       人以上結婚。
                              第 992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74.6.3 總統令刪除
                                       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92 條
                                       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
                                       銷。
                                       (74.6.5 以前有效)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                結婚應以書面為
                                       人。                              之,有二人以上證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                人之簽名,並應由
                                       已結婚。                            雙方當事人向戶政
                                       (97.5.23 以前有效)                  機關為結婚之登
                                                                       記。(97.5.23 生效)

                                 若王永慶有扶養二房與三房子女的事實,雖然他們的母親

                             不是法定配偶,但是有親生事實與扶養事實,就等於有「認
                             領」行為;所以,二房與三房子女都屬於民法上的「婚生子

                             女」,都對父親王永慶有繼承權,而且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
                             人。據報導,另有第四房的三位子女,這三位必須經過 DNA

                             驗證親生事實,再加上撫育事實,否則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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