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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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舊條文 現行條文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
(74.6.5 以前有效) 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
人以上結婚。
第 992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74.6.3 總統令刪除
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92 條
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
銷。
(74.6.5 以前有效)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 結婚應以書面為
人。 之,有二人以上證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 人之簽名,並應由
已結婚。 雙方當事人向戶政
(97.5.23 以前有效) 機關為結婚之登
記。(97.5.23 生效)
若王永慶有扶養二房與三房子女的事實,雖然他們的母親
不是法定配偶,但是有親生事實與扶養事實,就等於有「認
領」行為;所以,二房與三房子女都屬於民法上的「婚生子
女」,都對父親王永慶有繼承權,而且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
人。據報導,另有第四房的三位子女,這三位必須經過 DNA
驗證親生事實,再加上撫育事實,否則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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