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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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的資訊揭露
交叉持股之利弊得失,存乎經營者之心態。而 50%持股標
準很容易規避,外界及投資人很難瞭解實際公司間的相互投資
狀況。依據公司法第 369-12 條規定,關係企業三書表之資訊揭
露規範主體限於屬「公開發行」之「控制公司」與「從屬公
司」,條文如下:
公司法第 369-12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從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
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
及損益情形。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
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
該條文並未要求相互投資公司及未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揭露
交叉持股事實。實務上,企業很容易隱瞞相互投資行為。關係
企業三書表中,雖然從屬公司必須列示控制公司之名稱、持有
股數、持股比率、設質股數等資訊,但是三書表都是編在年
底,有心者有機會美化報表,而在報導當時也已經過時。因
此,光靠現有報表制度很難即時、正確揭露有關資訊。(參考資
料:研究報告題目「庫藏股票制度及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問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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