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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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
                                    物。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四項規定,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
                                    為質物,或抬高價格抵償債務或抑低價格出售時,應負賠
                                    償責任。



                                       此法宗旨為禁止交叉持股,主要以「形式上」被持有股數
                                  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為規範對象,但並不包含實質上具有控制
                                  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原則上,子公司不得投資母公司股票,

                                  但是如果「投資公司 A」持股「被投資公司 B」股份未超過半
                                  數,則 B 仍可合法投資 A 公司的股份。以台塑集團的交叉持股

                                  為例,集團間公司互相持股都未達 50%,因此彼此不是「投資
                                  公司」與「被投資公司」,也就無持股限制。雖然,公司法第

                                  167 條修法目的在禁止從屬公司買回控制公司股票,但僅針對
                                  形式意義控制從屬公司予以限制,等於間接承認「實質」及

                                  「推定」控制從屬公司之交叉持股,因而產生立法漏洞。
                                       台塑、南亞、台化三家關係企業「合計」持有台塑石化約
                                  80%股權。台塑石化之股權分散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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