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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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的優缺點


                                       各公司間互相投資對方股份,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則成為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中所稱之「相互
                                  投資公司」。相關公司法條文如下:

                                  公司法第 369-1 條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第 369-9 條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
                                    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第 369-10 條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
                                    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

                                    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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