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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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的優缺點
各公司間互相投資對方股份,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則成為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中所稱之「相互
投資公司」。相關公司法條文如下:
公司法第 369-1 條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
第 369-9 條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
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第 369-10 條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
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
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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