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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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A 公司稱為「投資公司」,B 公司稱為「被投資公
                             司」。如果 B 公司以全額資本購買 A 公司股權,則會形成 A

                             公司出資成立 B 公司的資金,以股票換鈔票的形式,又回到 A
                             公司;如此一來,A 公司等於免費成立 B 公司,而且購買 A 公

                             司股票時,也有可能產生內線交易。以台灣肥料公司為例,台
                             肥公司在 1999  年 9  月 10  日成立四家子公司,這四家子公司
                             再各向母公司台肥公司借款 10 億元,隨後台肥的這四家子公

                             司就開始買進台肥股票,使台肥股價由 52  元上漲到 68.5 元。
                             [註:台肥案,依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判書 (94 年度金上重更 (一)

                             字第 7 號),台肥董事長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
                             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
                                 為了杜絕以上弊端,90 年 11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8920 號令修正公司法第 167 條如下:

                                   …(略)…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
                              質物。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
                              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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