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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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
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
前項限制。
交叉持股或許可達到經營權穩定、企業策略聯盟或財務操
作等需求。但是,不肖業主也能利用交叉持股進行五鬼搬運及
掏空;尤其,交叉持股可降低所需持股資金,造成「公司資本
空洞化」。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相關企業互相轉投資
認股,使得公司帳面上虛增資本,但實際上未有資金挹入,有
違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當公司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達相當程度時,即可參
與或影響該他公司之經營,進而使自己公司之經營層面擴大,
達到企業多角化經營之目標。根據公司法第 13 條規定,公司
可以投資他家公司,條文如下:
公司法第 13 條:
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
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
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
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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