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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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
                               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

                               前項限制。

                                 交叉持股或許可達到經營權穩定、企業策略聯盟或財務操
                             作等需求。但是,不肖業主也能利用交叉持股進行五鬼搬運及

                             掏空;尤其,交叉持股可降低所需持股資金,造成「公司資本
                             空洞化」。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相關企業互相轉投資

                             認股,使得公司帳面上虛增資本,但實際上未有資金挹入,有
                             違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當公司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達相當程度時,即可參

                             與或影響該他公司之經營,進而使自己公司之經營層面擴大,
                             達到企業多角化經營之目標。根據公司法第 13 條規定,公司

                             可以投資他家公司,條文如下:
                             公司法第 13 條:

                               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
                               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

                               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
                               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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