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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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
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另外,公司與同業間互相持股,也可維持或強化企業間之
合作。企業為確保物料來源、順暢銷售通路、從事技術研發合
作、降低成本或增加彼此對外競爭力,而進行策略聯盟。(筆者
強調:但是以上交易不能違反「不利益之經營」)
交叉持股後,經營者可以避免他人利用股權收購方式,取
得公司支配權,也能以較少資金去控制更多的股份,藉以維持
經營權之穩定,使經營者因此更能專心於公司之經營;但缺點
是監控董事會的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使股東大會流於形式,持
股過半數的董監事可隨時動用表決權,結合互相持股的公司代
表進行「交叉表決權」,排除股東諮詢與監督,這類股東大會
通常一小時內都可以草草結束。
至於互相持股的公司是否可以聯合操縱表決結果呢?依照
一股一表決權的機制,是完全合法的。依據公司法第 222 條: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但並未規
定不得兼任其他家公司的董事。
交叉持股的限制與現況
如果 A 公司成立 100%持股的 B 公司,則 AB 應屬於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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