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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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於本條
                                    文修正施行日前已向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且欲返還捐贈者,

                                    得於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二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辦理原繳款
                                    項之退還;已收到退還款項者,應於二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不適用第
                                    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之處罰規定,其捐贈者不適用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之處罰規定。


                                  政治獻金法第 7 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
                                    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 20%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 (構)  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
                                    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
                                        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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