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P. 247

他益信託的贈與稅


                                       由於上述信託運作,孳息贈與子女,因此必須核課贈與
                                  稅;依據遺贈稅法第 5-1 條「贈與稅之課徵」: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
                                    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

                                    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但是郭家並未對外說明該信託期間為何?本文暫時以信託

                                  期間 5 年試算相關稅負。無論信託期間長短,若該信託有他益
                                  行為,則必須在信託成立日一次加總所有他益金額,核課贈與

                                  稅;依據遺贈稅法第 24-1 條「訂定、變更信託契約日為贈與行
                                  為發生日」:


                                        除第二十條之一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第五條
                                    之一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

                                    贈與行為發生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但是,未來 5 年的信託期間之鴻海的配股配息實際金額,

                                  在信託成立當時 (2003 年 7 月 30 日)  並不確定。於是依法規
                                  定必須以「理論價格」反推信託全期的贈與稅,依據遺贈稅法

                                  第 10-2 條:





                                                                                      23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