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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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的贈與稅
由於上述信託運作,孳息贈與子女,因此必須核課贈與
稅;依據遺贈稅法第 5-1 條「贈與稅之課徵」: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
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
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但是郭家並未對外說明該信託期間為何?本文暫時以信託
期間 5 年試算相關稅負。無論信託期間長短,若該信託有他益
行為,則必須在信託成立日一次加總所有他益金額,核課贈與
稅;依據遺贈稅法第 24-1 條「訂定、變更信託契約日為贈與行
為發生日」:
除第二十條之一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第五條
之一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
贈與行為發生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但是,未來 5 年的信託期間之鴻海的配股配息實際金額,
在信託成立當時 (2003 年 7 月 30 日) 並不確定。於是依法規
定必須以「理論價格」反推信託全期的贈與稅,依據遺贈稅法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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