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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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3:孳息他益信託


                                 當企業主以私人持有的股票交付信託,並以員工為孳息受
                             益人。由於企業主以私人資產贈與給員工,與公司資產無關,
                             因此公司不需提列此一費用。

                                 會計準則規範的是財務會計,有關股權信託孳息的稅務會
                             計處理,財政部認為其情況與財政部前已經核釋包括「公司發

                             行認股權憑證,以發行新股履約」、「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及「公司以庫藏股票轉讓予員
                             工」等費用化課稅規定不同,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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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主張 :當公司股東將持有個人股份辦理信託時,約
                             定股票孳息受益人為公司員工。基於經濟實質處理,財務會計

                             準則視此信託運作為二項交易。


                              第一項交易       公司取得股東所提供之權益商品或現金
                              第二項交易       公司發行權益商品或支付現金予員工並取得員工提供之
                                          勞務為對價

                                 其中,第二項交易等於是公司給員工酬勞,公司應將該員
                             工提供之勞務認列為費用。但就法律關係而言,第一與第二項

                             交易合成一個交易來看,公司股東贈與給員工,公司沒有提供


                             1   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一科尤股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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