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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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申報所得稅。申報規定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2 項有關
                                  實物所得規定,參照財政部 93 年 4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1436 號令、93 年 5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2711 號
                                  令,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之其他所得。

                                       所謂股票「時價」,依據股票不同情形有以下認定標準:

                                    1.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
                                                                        收盤價

                                    2.   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               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補充說明]


                                  財政部 96 年 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03990 號函釋:
                                  1.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該股票交付日之

                                     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實物所得之規
                                     定,併計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2.  公司於交付股票日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
                                     定,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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