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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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1:員工分紅配股


                                 依據公司法 235 條第 2 項,公司可將公司盈餘分配給員
                             工。依 95 年 5 月 24 日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規定: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所以

                             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僅適用於對業主分配之盈
                             餘,員工分紅部分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處理;另依經

                             濟部 96 年 1 月 24 日經商字第 09600500940 號令,有關員工分
                             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除了員工必須申報最低稅負制,造成個人所得稅增加外,
                             公司也必須將員工分紅配股計入費用。結果,公司費用增加,

                             盈餘減少,雖然營所稅也降低,但 EPS 也受影響。


                             方法 2:庫藏股轉讓員工


                                 依據公司法 167-1 條、證交法第 28-2 條、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公司將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時,必須計入公
                             司勞務成本費用,結果與員工分紅配股狀況相同。而且員工也

                             必須申報相關所得稅,員工並無免稅優惠。
                                 公司將庫藏股出售給員工時,如果股票「時價」超過給員
                             工認購的價格,員工可以逢低承接賺到差價,此員工要把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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