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P. 248

(贈與稅價值計算)
                                  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
                              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
                                  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
                                  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
                                  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
                                  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
                                  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
                                  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

                                  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
                                  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

                                  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
                                  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
                                  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
                                  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
                                  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
                                  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
                                  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






                               23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