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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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價值計算)
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
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
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
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
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
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
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
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
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
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
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
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
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
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
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
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
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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