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6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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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信託課稅實務
所得 稅 法規定之 課稅 主體, 稽徵 機關 尚 不得對 該 基金核發我國之 居
住 者證 明 。
2. 惟 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 事 業經 該 等信託基金之受益人 授 權,或
受益人於 申購 時已同意由 該事 業代為 處理 信託基金投資相關之 稅 務
事宜 者,得 檢具 受益人 名 冊 ( 內容包括 受益人 名稱 、 身 分證統一 編
號 或 營 利 事 業統一 編 號 、 地 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 數 等資 料 ) ,向 該
事 業 登 記 所在 地 之 轄區 國 稅 局 申請 按 基金別核發 載明 我國 居住 者之
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 數占該 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 總數比 例之 居住
者證 明 。
伍、共同信託基與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證券之課稅比較
有關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相關規定發行「 共 同信託基金」或 設 置 「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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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運 用 帳戶 」 投資國 內 證券市場,其相關 課稅 規定如下表所 示 :
表三:共同信託基與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證券之課稅
共同信託 課稅問題 稅目 課稅規定
基金 受益人 所得稅 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
信託利益 額,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規定課稅。
受益人轉讓受益證交稅 轉讓受益憑證時,應依法課稅;請求終止契約時
不發生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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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 集合管理運 用 帳 戶,乃 集合 不同 客 戶的資金,依照 客 戶所 希望 的投資 標 的, 集合
在一起 運 用,進行專業分 工 ,分 別由擅長 債券、股票、不 動 產的信託專業人 員操 作, 並節
省 人事、 管理 、 操 作成本,將之 回饋 給 委 託人。該 帳 戶為 私募性 質, 募集 對 象 必須為已與
信託業者 簽 訂信託契約的投資人,而投資信託業的 共 同基金係向不 特 定對 象招募 。不 過 ,
戶先
實
明,信託應用
發公司,
, 龍鳳凰
年
可加入 務上信託業者仍可先設計 集合管理帳 戶 運 用。參閱 好 商品, 莊昆 再 利用 廣告招募客 要訣 戶, 由客 國 際開 簽 訂信託契約 2007 後 ,即 5
月,頁 12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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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財政部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 臺 財稅字第 09304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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