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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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5     有價證券信託及信託基金的稅制          405




                                      憑證或請求終止       所得稅     比照現行修正後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台財稅第
                                      契約                    811663751  號函規定,受益人轉讓其受益證券之
                                                            所得,及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收取之價金減除其
                                                            原信託金額後之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
                                                            所得稅期間內,免徵所得稅。
                                      信託基金          證交稅     不發生課稅問題
                                      終止            所得稅     分派予受益人之清算後信託財產,其屬免徵所得
                                                            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仍得免徵所得稅。
                                      受益人信託利益         所得稅     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受益人退出帳戶         證交稅     不發生課稅問題
                                                    所得稅     受益人退出帳戶如有信託利益,依一般信託方式
                           集合管理運
                                                            課稅。
                           用帳戶
                                      帳戶終止          證交稅     不發生課稅問題。
                                                    所得稅     分派予受益人之清算後信託財產,依一般信託方
                                                            式課稅。




                           陸、期貨信託基金的課稅


                               符合期    貨 信託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之期  貨 信託   事 業,依期     貨 信託基金管       理辦
                                                                                           26
                           法發行受益      憑 證募集期     貨 信託基金      (  以下  簡 稱 基金  )   之 課稅  原 則如下  :

                           一、證券交易稅部分


                             1.   發行經  政府  核准得公開募       銷  之受益   憑  證,依證券交       易 稅  條例實施     注 意
                                事項  第  2  點規定,不屬於交        易 行為,    免 徵 證券交    易 稅 。
                                                                                       27
                             2.   受益  憑 證之轉讓,應依證券交          易 稅 條例第     2  條第  2  款 規定  , 按每   次交
                                易 成交價格     1‰  課徵  證券交    易 稅 。
                                                                                           28
                             3.   依財  政部民  國  81  年  4  月  23  日台財  稅 第  811663751  號 函 釋 規定  ,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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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財政部民國      97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70016126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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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規定:  「證券交易稅向出      賣 有價證券人    按每  次交易成交價格依      左列
                                      1.
                           稅率課徵之:
                           他經政   府 核 准 之有價證券徵  公司發行之股票及  千 分之一。」  表  明股票權利之證     書 或憑證徵  千 分之  三 。 2.   公司債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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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函釋之內容為:      「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 有 限 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          募集  基金投資國
                           內證券市場,其因買        賣 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交易所得            暨 日 後 買  回 受益憑證有  關 稅 捐 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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