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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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5     有價證券信託及信託基金的稅制          407




                               受益人為營業人者,其於基金終止完成清算獲分配之餘額,非屬營業稅課
                             4.
                               徵範圍。


                           三、所得稅部分


                             1.   基金於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或                  於國內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交
                               易,在期貨交易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                   停徵所得稅期間所發生之期貨交易

                               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於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徵所得稅。
                             2.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之所得或申請買回                  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

                               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期間,免徵所得稅。受益人為營利
                               事業者,該免稅所得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計

                               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3.   基金終止完成清算,分配受益人之餘額,內含於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

                               交易或國內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交                   易之免稅所得,依比例分配予受益
                               人時,仍得免徵所得稅。受益人為營                   利事業者,該免稅所得額應計入基

                               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4.   非屬免稅之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

                               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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