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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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5 有價證券信託及信託基金的稅制 407
受益人為營業人者,其於基金終止完成清算獲分配之餘額,非屬營業稅課
4.
徵範圍。
三、所得稅部分
1. 基金於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或 於國內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交
易,在期貨交易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 停徵所得稅期間所發生之期貨交易
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於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徵所得稅。
2.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之所得或申請買回 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
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期間,免徵所得稅。受益人為營利
事業者,該免稅所得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計
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3. 基金終止完成清算,分配受益人之餘額,內含於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
交易或國內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交 易之免稅所得,依比例分配予受益
人時,仍得免徵所得稅。受益人為營 利事業者,該免稅所得額應計入基
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4. 非屬免稅之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
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