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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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5 有價證券信託及信託基金的稅制 399
之信託基金 ( 如期 貨 信託基金 ) ,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 併 入
分配年 度 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 課稅 。
信託基金是募集 多數 小額投資人的資金, 匯 集成 巨 額的資金, 委 託 專
業投資機構代為管 理 操 作,其 收 益及風險由 全 體投資人 共 同分享的一種集
團 信託。基金依其 註冊 地 的不同,可 區 分為國外基金及國 內 基金; 另 依 據
投資標的不同,可 區 分為 貨 幣 型基金、 債 券型基金及 股票 型基金。 貨 幣 型
基金主要投資於 短 期 貨 幣 市場,如國 庫 券、商業本 票 、可轉讓定期存單及
其 他 短 期 票 券,投資的 報 酬 主要為 短 期 票 券的利 息 。 債 券型基金主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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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司 債 及 政府 公 債 ,投資的 報 酬 包括債 券的 票面 利 息 及 買賣 的價差 。 股
票 型基金主要投資於 股票 市場,依投資的 地 區 可分為 全 球 型、 區 域 型、單
一型及產業型,投資的 報 酬 為 股 利及 買賣 的價差。上 述 信託基金,在產 生
收 益時不對受益人 課稅 , 但 分配 孳息 時 若 所分配的 孳息 屬應 課稅 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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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應 併 入受益人的所得 課稅 。因 債 券及 短 期 票 券的利 息 係採分離 課稅 , 貨
幣 型及 債 券型基金於分配時,亦 無 須 對受益人 歸課綜 合所得 稅 。 股票 型基
金 若 其取得的 股 利不分配,亦 無 歸課 受益人所得 稅 的 問 題 ,故實務上 許多
股票 型基金, 均 採不分配 收 益的方式 操 作,其 操 作的 績 效完全 表 現 於 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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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投資取得之成本可能不等於其面額, 其原因乃市場上之利率與債券票面利率之差異所
產生。當債券投資之取得成本低於其票面價值時即 所謂折價,其原因在於:當票券之利率
低於市場之利率,若依票券之利率支付利息,將低 於資金存款所取得之利息,此時投資人
將不願購買債券,必須降低債券之價格,投 資人才願意購買。此時投資者取得成本與其票
面價值之差額 ( 即折價 ) ,應於持有期間 ( 債券剩餘流通在外期間 ) 逐期攤銷,作為利息收
入的增加。相對的當票券之利率高於市場利率, 依票券之利率支付利息,將高於資金存款
所取得之利息,此時債券之需求增加,使得 債券的價格提高,債券能以高於面值之價格出
售 ( 即溢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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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的利息採分離課稅已於案例四中說明 ,債券利息採分離課稅係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 「自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
得,應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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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 八十八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 併 計 綜合 所得 總 額。」 「自中華民國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 96 年 1 月 併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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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所得 總 額。 前 項利息所得不 適 用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 之 3 儲蓄 投資 特別 扣除
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 納 稅 義 務人 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應 納 稅額中 減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