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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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5     有價證券信託及信託基金的稅制          399




                           之信託基金       (  如期  貨  信託基金  ) ,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                     併 入
                           分配年   度 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             課稅  。

                               信託基金是募集         多數  小額投資人的資金,            匯  集成  巨 額的資金,      委  託 專
                           業投資機構代為管          理  操 作,其   收 益及風險由       全 體投資人     共 同分享的一種集

                           團 信託。基金依其         註冊  地 的不同,可       區 分為國外基金及國          內 基金;    另  依 據
                           投資標的不同,可          區  分為  貨  幣 型基金、    債  券型基金及      股票  型基金。     貨  幣 型

                           基金主要投資於        短  期  貨 幣 市場,如國      庫 券、商業本      票  、可轉讓定期存單及
                           其 他 短  期 票 券,投資的      報 酬  主要為    短 期 票  券的利   息 。  債  券型基金主要投資
                                                                                             17
                           於公司   債 及 政府   公  債 ,投資的    報  酬 包括債    券的  票面  利 息  及 買賣   的價差     。 股
                           票 型基金主要投資於          股票  市場,依投資的         地  區 可分為    全  球 型、  區 域  型、單

                           一型及產業型,投資的            報 酬  為 股 利及   買賣  的價差。上       述  信託基金,在產        生
                           收 益時不對受益人         課稅  , 但  分配  孳息   時 若  所分配的    孳息   屬應  課稅   的所得,
                                                                                             18
                           則應  併 入受益人的所得         課稅  。因   債 券及  短  期 票 券的利    息 係採分離     課稅    , 貨
                           幣 型及  債  券型基金於分配時,亦            無  須 對受益人     歸課綜    合所得   稅  。 股票   型基

                           金 若 其取得的     股 利不分配,亦        無 歸課   受益人所得      稅 的  問  題 ,故實務上      許多
                             股票  型基金,     均  採不分配     收  益的方式    操  作,其   操  作的  績 效完全    表  現  於 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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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投資取得之成本可能不等於其面額,               其原因乃市場上之利率與債券票面利率之差異所
                            產生。當債券投資之取得成本低於其票面價值時即                  所謂折價,其原因在於:當票券之利率
                            低於市場之利率,若依票券之利率支付利息,將低                  於資金存款所取得之利息,此時投資人
                            將不願購買債券,必須降低債券之價格,投                資人才願意購買。此時投資者取得成本與其票
                            面價值之差額      (  即折價  ) ,應於持有期間    (  債券剩餘流通在外期間     )   逐期攤銷,作為利息收
                            入的增加。相對的當票券之利率高於市場利率,                 依票券之利率支付利息,將高於資金存款
                            所取得之利息,此時債券之需求增加,使得                債券的價格提高,債券能以高於面值之價格出
                            售 ( 即溢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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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票券的利息採分離課稅已於案例四中說明                 ,債券利息採分離課稅係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  「自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
                            得,應依第
                                                                                                1
                                                                                                 計
                            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  八十八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  併 計 綜合  所得  總 額。」  「自中華民國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  96  年  1  月 併  日
                                                                            88
                            綜合  所得  總 額。  前 項利息所得不    適 用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 之  3  儲蓄  投資  特別  扣除
                            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          納 稅 義 務人  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應     納 稅額中  減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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