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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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信託課稅實務
第二節 信託基金的課稅
壹、信託基金的意義
基金是募集或私募 多數 小額投資人的資金, 匯 集成 鉅 額的資金, 委 由
專 業投資機構代為管 理 操 作, 收 益及風險由 全 體投資人 共 同分享的一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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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道 。信託基金則是應用 共 同信託的法律 概念 , 匯 集 多數委 託人的資金
為信託財產,依信託的本 旨 進行投資。
貳、信託基金的種類
一、共同信託基金
共 同信託基金,係指向不特定人或 多數 人 召 募之信託資金,並對 該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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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共
金為 共 同管 謂 理 及應用者 。依信託業法第 8 條第 1 項 規定:「本法 記 帳 方式向不特 同信
託基金,
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
定
發行
條第
計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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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
,
先擬具
算
金之投資標的及 多數 人募集,並為 項 規定:「 比率 該 不特定 多數 人之利益而 運 用之信託資金。」同法第 理 、 淨 值 計 載明該 、權益 基
、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
分 派 、信託業之 禁止 行為與 責任 及其 他必 要 事項 , 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信
託業 非 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募集 共 同信託基金。」信託業為募集 共 同信
託基金所發行,以表 彰 持有人所得享有 共 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證券 稱 為受
益證券 ( 共 同基金管 理辦 法第 2 條第 1 項 ) 。 共 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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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炯,精挑你的信託商品,永然文化, 2006 年 9 月,頁 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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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春山,信託及信託業法專論,台灣金融研訓院, 2000 年 8 月增訂 3 版,頁 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