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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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5     有價證券信託及信託基金的稅制          397




                           用,以下     列範圍   為限:    1.   現 金及銀行存    款  ,其金額合      計 不得超過本基金資
                           產 百 分之二    十 。  2.   政府債  券、金融    債 券、經    中央  銀行及財     政部   核准之國際

                           金融  組織   來臺  發行之    債 券及   短 期  票 券。  3.   以 前款  為標的之    附 條 件  交 易  。 4.
                           上市、上     櫃 公司發行之      股票  、公司    債 、可轉換公司        債 。 5.   黃  金。  6.   期 貨 及

                           衍 生 性金融商品。       7.   其  他 信託業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8.   動產
                           及不動產。      9.   其 他 經財  政部  核准之投資標的        (  共 同基金管   理辦  法第    22  條第

                           2  項 ) 。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  法第    5  條第  4  款 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包括  因受益    憑  證募集或私募所取得之            申
                           購 價 款 、所   生 孳息  及以之    購 入之各    項 資產。」同條第          5  款 規定:「受益       憑

                           證:指為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用以表                                  彰 受益人對
                           該 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同法第                    6  條第   2  項 規定:「信託業募集發

                           行 共 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                            件 者,應依本法規
                           定 申請兼營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另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             理辦  法第    8  條

                           第  1  項 規定:「證券投資信託  內  有價證券之種類及  事 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  範圍  以下  列  為限:  1.   上市有價證  質 投資
                           有價證券,其投資國

                                        法人
                                                                                            有價證
                                                               買賣中
                                                           櫃檯
                                  依財
                           券。
                                                                                   (
                                                                       之有價證券
                                                                                        簡
                                                                                    以下
                           券 審查  2.   準 則第  團 三 條規定在證券商  中  華  民  國證券  營 業 處 所 買賣  心  證券商  營  業  處  所  買賣 稱 上 櫃 有
                           價證券   ) 。 3.   經本會核准或    申報生效承銷       有價證券。      4.   政府債  券及募集發行
                           之公司   債  或金融   債  券。  5.   證券投資信託     事  業發行之基金受益         憑  證。  6.   經本
                           會核准之國際金融         組織   債 券。  7.   其 他 經本會核准得投資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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