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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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5 有價證券信託及信託基金的稅制 397
用,以下 列範圍 為限: 1. 現 金及銀行存 款 ,其金額合 計 不得超過本基金資
產 百 分之二 十 。 2. 政府債 券、金融 債 券、經 中央 銀行及財 政部 核准之國際
金融 組織 來臺 發行之 債 券及 短 期 票 券。 3. 以 前款 為標的之 附 條 件 交 易 。 4.
上市、上 櫃 公司發行之 股票 、公司 債 、可轉換公司 債 。 5. 黃 金。 6. 期 貨 及
衍 生 性金融商品。 7. 其 他 信託業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8. 動產
及不動產。 9. 其 他 經財 政部 核准之投資標的 ( 共 同基金管 理辦 法第 22 條第
2 項 ) 。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 法第 5 條第 4 款 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包括 因受益 憑 證募集或私募所取得之 申
購 價 款 、所 生 孳息 及以之 購 入之各 項 資產。」同條第 5 款 規定:「受益 憑
證:指為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用以表 彰 受益人對
該 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同法第 6 條第 2 項 規定:「信託業募集發
行 共 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 件 者,應依本法規
定 申請兼營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另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 理辦 法第 8 條
第 1 項 規定:「證券投資信託 內 有價證券之種類及 事 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 範圍 以下 列 為限: 1. 上市有價證 質 投資
有價證券,其投資國
法人
有價證
買賣中
櫃檯
依財
券。
(
之有價證券
簡
以下
券 審查 2. 準 則第 團 三 條規定在證券商 中 華 民 國證券 營 業 處 所 買賣 心 證券商 營 業 處 所 買賣 稱 上 櫃 有
價證券 ) 。 3. 經本會核准或 申報生效承銷 有價證券。 4. 政府債 券及募集發行
之公司 債 或金融 債 券。 5. 證券投資信託 事 業發行之基金受益 憑 證。 6. 經本
會核准之國際金融 組織 債 券。 7. 其 他 經本會核准得投資 項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