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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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信託與營業稅 199
五、申報錯誤的效果
實務上民國 92 年 4 月 30 日 前,大部分業 界皆 以原委託人 直接 開 立發
票 予承買人, 並 由承買人依法實 施 進銷項稅額扣抵,應如 何從寬處 理 ? 財
政部的 處 理 意見 如下:委託人於民國 92 年 6 月 30 日 前 直接 開 立 統 一 發票
與承買人者,如委託人及承買人均 尚 未 辦理進銷項稅額申報者,委託人應
依法收 回 作廢, 並 由受託人依規定開 立 統 一 發票 交付承買人;如委託人或
承買人 已 辦理進項、銷項稅額申報者,委託人請 逕 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 更正並 辦理退稅,再由委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通 報承買人所在地
主管稽徵機關,請承買人取 具 受託人應依規定開 立 與承買人之 統 一 發票 辦
理 更正結案 。至於民國 92 年 7 月 1 日 起如有委託人 直接 開 立 統 一 發票 與承
買人者,除依上開規定由委託人依法於當期申報前收 回 作廢, 並 由受託人
開 立 統 一 發票 交付承買人者外,應依法 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