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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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信託與營業稅   199




                           五、申報錯誤的效果

                               實務上民國       92  年  4  月  30  日 前,大部分業    界皆   以原委託人      直接  開  立發

                           票 予承買人,      並 由承買人依法實         施  進銷項稅額扣抵,應如            何從寬處     理  ? 財

                           政部的   處 理 意見   如下:委託人於民國            92  年  6  月  30  日 前 直接  開 立 統 一 發票
                           與承買人者,如委託人及承買人均                   尚 未 辦理進銷項稅額申報者,委託人應
                           依法收   回  作廢,   並  由受託人依規定開          立 統  一 發票  交付承買人;如委託人或

                           承買人   已  辦理進項、銷項稅額申報者,委託人請                     逕 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  更正並    辦理退稅,再由委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通 報承買人所在地
                           主管稽徵機關,請承買人取               具 受託人應依規定開          立 與承買人之       統 一  發票  辦
                           理 更正結案     。至於民國      92  年  7  月  1  日 起如有委託人    直接  開 立 統 一  發票   與承

                           買人者,除依上開規定由委託人依法於當期申報前收                             回  作廢,   並 由受託人

                           開 立 統 一 發票   交付承買人者外,應依法             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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