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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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信託課稅實務
肆、受託人進銷項稅額的申報及扣抵
信 託關係的委託人及受託人,可能是自 然 人或營業人,在加值型體 系
下,各種不同 情 況 的組合,在進銷項稅額的扣抵將有所差 異 , 茲 分 述 如
下:
一、委託人為營業人,受託人是自然人
受託人依 信 託 本 旨 管理或 處 分 信 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
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 立 稅 籍並 依法開 立 統 一 發票 及報 繳 營業稅。受託人管
理或 處 分 信 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產 生 銷項稅額而無進項稅額者,該
銷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另委託人所取得與 信 託財產有關之進項稅額,如
已 轉 成 累積 留抵稅額者,可於受託人 處 分該 信 託財產後,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依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退還之。
屋 於
間 因
永 康 建 設公 司 委託 爭議 仁德 , 營造公 康 建 司建完 司 一 批房 防 仁德 96 營造公 年 完 工 , 兩 者 院 起
永
價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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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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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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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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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
司
償還
公
款代 時申請 偶葉 康 假 扣 押 ,以 , 致影響 由 葉 其 房 屋 的銷售, 負責 應由 將該 乃 將 建完 銷售後,再將取得的價 的 房 屋 信 託給 負責 人
永
款。此
情形
借
銀
行的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並 由該營業人開 立 統 一 發票 予 房 屋 的買受人,而
不得由 永 康 建 設公 司 開 立 統 一 發票 予 房 屋 買受人。
但 若永 康 建 設公 司 的 房 屋 , 雖 信 託登記於 葉 小 蘭 女 士 的名下,但 葉 女
士並 未 實際管理 處 分該 房 屋 ,該 房 屋 的銷售 仍 由 永 康 公 司 與買受人 簽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