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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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信託課稅實務




                          當受託人為       信 託業者時,因        接 受 眾多   人的委託,是       否  仍 須各別辦理稅
                      籍 登記及申報營業稅          ?  依  吾 人的  見 解,   信 託業  若  受託  經 營的業務為金融業
                                                                                     9
                      ( 如金  錢 之  信 託、金   錢  債權及其    擔 保物權之     信 託、有價     證券   之 信 託  )   而有銷
                      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者,無須就各委託人分別辦理稅                             籍 記或扣    繳  單位  統  一

                      編號   ,一方    面 因為金融業務係採毛額型課徵營業稅,無進銷項扣抵的                                問
                      題 ,  且 受託人    眾多  又 經常   變動  ,要   求 其  個 別辦理稅     籍  登記,   徒增   信 託業及

                      稅 捐  稽徵機關的行政作業,            並 無  任 何 的實   質意  義。但    若 信  託業所受理者為
                      金融業以外的業務           (  如 動 產之  信 託、不  動 產之   信 託、  租賃   權之  信 託、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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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信 託、專利權之        信 託、   著 作權之    信 託   )   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者,
                      似仍  應就不同的委託人分別辦理營業登記,                     並 申報   繳 納營業稅。


                                     表一:受託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應注意事項


                                                            委託人
                                             自然人                            營業人
                                1.   受託人應辦理營業登記。                1.   受託人應辦理營業登記。
                            自
                                2.   委託人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申請扣            2.   委託人所取得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
                            然
                                   抵或退還。                          項稅額,可於受託人處分信託財
                            人
                      受
                                                                  產後,申請退還。
                      託
                                  受託人須另設營業稅稅籍                   1.   受託人須另設營業稅稅籍。
                                1.
                            營
                      人
                                   委託人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申請扣              2.   委託人所取得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
                                2.
                            業
                                   抵或退還。                          項稅額,可於受託人處分信託財
                            人
                                                                  產後,申請退還。




                      9
                         信託業法第   16  條  1  至  3  款。
                      10
                       信託業法第     16  條  4  至  9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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