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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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信託與營業稅   197




                           (120,000,000  × 5 % - 200,000)  ,購  入房  屋 所 繳 納的營業稅   4,761,904  元不得申
                           請扣抵或退還。        風九菱先     生 若 係委託代     書 代為銷售該       10  筆 房 屋 ,而  未  設定

                           信 託,其出售      房 屋 僅屬其    個 人的財產交      易 所得    (  設定  信 託同  樣 有財產交    易 所
                           得 ) ,無須課徵營業稅,故           本 案  例 信 託的設定      (  不 論  受託人是自    然  人或營業

                           人 ) ,將使  風九菱先     生 多繳   納  5,800,000  元的營業稅。



                           四、受託人稅籍的設立及申報營業稅的義務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

                               自 然 人之受託人       若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除了                 符  合營業稅法第        29

                           條免辦營業登記的規定外,應向                 住  居 所或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

                           登記,   若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但有所得的                     發生   ,  雖 免辦營業登記,
                           但應向稅     捐 稽徵機關申請「扣          繳 單位   統 一  編號  」,  若已   辦理營業登記,則
                           可以營業登記       編 配的   統 一 編號   辦理扣    繳 ,無須另行申請「扣           繳  單位  統  一 編

                           號 」。  若  受託人   已  辦理營登業記,         且 屬加值型的營業人,則應依營業稅法

                           第  35  條的規定,於每  個 月無  單 月的   15  日 前申報前二     個 月受託業務的銷售額,             縱
                                                 任 何 的銷售額亦應辦理申報。
                           使申報期前的二

                           (二)受託人為營業人


                                                                                  信 託法第
                                                   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
                           1  項規定,受託人應將 受託人為營業人,其  信 本身  雖然已  辦理營業登記,但因        信  託財產分別管理,  24  條第
                           其受理   信  託業務的收      入 與支出,不得與其          本身   的業務收     入 與支出    混淆   ,故
                           其須另設稅      籍  辦理營業登記,申報           繳 納營業稅及辦理所得稅的扣               繳  ,不得

                           以其  本身  的稅   籍 為委託人,申報         繳 納營業稅及辦理所得稅的扣              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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