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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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信託與營業稅 197
(120,000,000 × 5 % - 200,000) ,購 入房 屋 所 繳 納的營業稅 4,761,904 元不得申
請扣抵或退還。 風九菱先 生 若 係委託代 書 代為銷售該 10 筆 房 屋 ,而 未 設定
信 託,其出售 房 屋 僅屬其 個 人的財產交 易 所得 ( 設定 信 託同 樣 有財產交 易 所
得 ) ,無須課徵營業稅,故 本 案 例 信 託的設定 ( 不 論 受託人是自 然 人或營業
人 ) ,將使 風九菱先 生 多繳 納 5,800,000 元的營業稅。
四、受託人稅籍的設立及申報營業稅的義務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
自 然 人之受託人 若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除了 符 合營業稅法第 29
條免辦營業登記的規定外,應向 住 居 所或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
登記, 若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但有所得的 發生 , 雖 免辦營業登記,
但應向稅 捐 稽徵機關申請「扣 繳 單位 統 一 編號 」, 若已 辦理營業登記,則
可以營業登記 編 配的 統 一 編號 辦理扣 繳 ,無須另行申請「扣 繳 單位 統 一 編
號 」。 若 受託人 已 辦理營登業記, 且 屬加值型的營業人,則應依營業稅法
第 35 條的規定,於每 個 月無 單 月的 15 日 前申報前二 個 月受託業務的銷售額, 縱
任 何 的銷售額亦應辦理申報。
使申報期前的二
(二)受託人為營業人
信 託法第
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
1 項規定,受託人應將 受託人為營業人,其 信 本身 雖然已 辦理營業登記,但因 信 託財產分別管理, 24 條第
其受理 信 託業務的收 入 與支出,不得與其 本身 的業務收 入 與支出 混淆 ,故
其須另設稅 籍 辦理營業登記,申報 繳 納營業稅及辦理所得稅的扣 繳 ,不得
以其 本身 的稅 籍 為委託人,申報 繳 納營業稅及辦理所得稅的扣 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