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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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信託課稅實務
第五節 法律適用上的疑義
壹、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之認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9 條第 1 項 9 款規定,所 稱 中 華 民國 境 內之財
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所在地 認 定之;其中有關信
託之權益,以其承受信託事業之事務所或 營 業所所在地為 準 。依該條款規
定,於規範受託人為信託業者之情 況 並無 疑 義,至於是 否 可適用於受託人
非屬信託業者之情 況 ,不無 疑 義 ? 若可適用於非信託業者,則非經 常居住
中 華 民國 境外 之中 華 民國國民及非中 華 民國國民, 極容易安排 以不在 我 國
境 內 營 業的法人或不在 我 國 境 內 居住 的 個 人為受託人,以規 避 其遺產及贈
與稅。例如 某 外 國人 A 要將其在 我 國 境 內的財產贈與其 子 B ,為 避 免被課
贈與稅,其可以信託的方式,將贈與的財產轉換為信託利益,並以其不在
友
內
的
我 國 境 存在法 居住 律 上的 人為受託人,即可免除 洞 。惟因實務上 能 對非 我 國贈與稅的 者課徵贈與稅的情 負擔 。故該項規 況 並
似
定,
漏
居住
不
能
者,其可
之
急
。應
源 多 ,對國 注意 家 稅收所 造 成的 影響 損害 到所得稅法對信託權益是 並不 大 ,故是 否 予 以立法修正,並非當務 漏 否 屬於中 給 予 華 民國 來
洞
極大
的
,而所得稅若依此一方式將發生
解釋
所得的
,
所得稅的
納稅義務人 極大 的 租 稅規 劃空 間。因此,為 杜 疑 義,應於所得稅法第 8 條
明定信託所得是 否 屬中 華 國 來源 所得的 認 定 原 則,以 資 與遺產及贈與稅法
的規定有所 區 隔 ,以免在法 律 適用上發生 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