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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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信託課稅實務





                                       第五節  法律適用上的疑義







                      壹、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之認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9  條第   1  項  9  款規定,所    稱  中 華 民國   境 內之財

                      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所在地                             認 定之;其中有關信

                      託之權益,以其承受信託事業之事務所或                       營 業所所在地為        準  。依該條款規
                      定,於規範受託人為信託業者之情                   況 並無   疑 義,至於是      否  可適用於受託人
                      非屬信託業者之情          況 ,不無    疑 義  ? 若可適用於非信託業者,則非經                  常居住

                      中 華  民國  境外   之中  華 民國國民及非中         華  民國國民,      極容易安排      以不在    我  國

                      境 內  營 業的法人或不在         我  國 境 內  居住  的  個 人為受託人,以規         避 其遺產及贈
                      與稅。例如      某 外 國人    A  要將其在    我 國 境 內的財產贈與其         子   B ,為  避 免被課
                      贈與稅,其可以信託的方式,將贈與的財產轉換為信託利益,並以其不在

                                      友
                             內
                                    的
                      我  國 境  存在法  居住  律  上的  人為受託人,即可免除  洞  。惟因實務上  能  對非 我  國贈與稅的  者課徵贈與稅的情  負擔  。故該項規  況  並
                           似
                      定,
                                          漏
                                                                   居住
                      不
                                             能
                                    者,其可
                      之
                        急
                           。應
                      源  多  ,對國  注意  家  稅收所  造  成的  影響  損害  到所得稅法對信託權益是 並不  大  ,故是  否  予  以立法修正,並非當務 漏  否  屬於中 給 予  華  民國  來
                                                                            洞
                                                                   極大
                                                                        的
                                    ,而所得稅若依此一方式將發生
                               解釋
                        所得的
                                                                               ,
                                                                                      所得稅的
                      納稅義務人      極大   的  租 稅規  劃空  間。因此,為        杜 疑 義,應於所得稅法第            8  條
                      明定信託所得是         否  屬中  華  國 來源  所得的    認 定 原  則,以   資 與遺產及贈與稅法
                      的規定有所       區 隔 ,以免在法      律 適用上發生      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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