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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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信託與贈與稅   167








                               張 正 熊先   生於   95  年  6  月  1  日與 綠 的 銀 行訂立信託     契約  , 約 於   95  年  7

                           月  1  日移轉其所持有的政府公債             100  張 為信託財產,信託期間為              95  年  7  月

                           1  日至  98  年  6  月  30  日,信託存續期間的利       息 由其   子 張小  雄 享有,信託期間
                           結束  該公  司 債 返還張    正 熊先   生。   假 設該政府公債       每張面    額  20  萬元,  票面   利
                           率  4%  , 每 年  6  月  30  日 付息  ,債務期間為自     95  年  7  月  1  日至  100  年  6  月  30

                           日,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一年期定期        儲 金 固 定利率     2%  。則信託    契約  訂立時應計

                           入 張 正 熊先   生當年   度 贈與總額的金額為           2,307,107  元。信託期間內可收到           三
                           次 利 息  (96  年  6  月  30  日、 97  年  6  月  30  日及  98  年  6  月  30  日 ) ,信託利益的
                           權利值計算如下:

                                    200  , 000  × 100  ×  0 . 04  200  , 000  × 100  ×  0 . 04  200  , 000  ×  100  ×  0 . 04
                                                  +               +               =  2 , 307  , 107
                                              1              2               3
                                       ( 1  +  0 . 02  )  ( 1  +  0 . 02  )  ( 1  +  0 . 02  )




                             以此  類  信託財產所為的        他  益信託,在贈與稅方           面 較  無可發    揮租  稅規   劃 的
                                 每  年贈與的方式將  案  例八中,該公債  孳息  贈與  每  年的  雄  孳息僅  有  800,000  元,若  張  正  熊先
                           利益,例如在
                           生以
                                                                 ,並不會被課到贈與稅;但若以上
                                                          張小
                                                                                         (2,307,107
                           述他
                           - 1,110,000)  益信託的方式贈與信託利益,則要被課  × 0.06  -  13,400  = 58,426  元。故除非在所得稅方  58,426  元的贈與稅  面 的 節  稅利益
                           大 於  58,426  元,  否 則從  租 稅 面 考量  ,該   他 益信託並無      節 稅的效    果 。

                               為 何  孳息  為  固 定的  他 益信託    較  無 租 稅規   劃空  間,   原 因在於其未      來  收取
                           的 孳息  是可以    預知   的,故可以實       際  收取的金額      來  折現  ,不但未享受到         少 計

                           贈與金額的利益,          反  而將分   散 於 多  年發生的贈與金額,           合 併計算於贈與        契
                           約 成立的年     度  ,而適用到     較  高 的累進稅率。故除非在所得稅方                  面 有  較 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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