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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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信託與贈與稅 167
張 正 熊先 生於 95 年 6 月 1 日與 綠 的 銀 行訂立信託 契約 , 約 於 95 年 7
月 1 日移轉其所持有的政府公債 100 張 為信託財產,信託期間為 95 年 7 月
1 日至 98 年 6 月 30 日,信託存續期間的利 息 由其 子 張小 雄 享有,信託期間
結束 該公 司 債 返還張 正 熊先 生。 假 設該政府公債 每張面 額 20 萬元, 票面 利
率 4% , 每 年 6 月 30 日 付息 ,債務期間為自 95 年 7 月 1 日至 100 年 6 月 30
日,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一年期定期 儲 金 固 定利率 2% 。則信託 契約 訂立時應計
入 張 正 熊先 生當年 度 贈與總額的金額為 2,307,107 元。信託期間內可收到 三
次 利 息 (96 年 6 月 30 日、 97 年 6 月 30 日及 98 年 6 月 30 日 ) ,信託利益的
權利值計算如下:
200 , 000 × 100 × 0 . 04 200 , 000 × 100 × 0 . 04 200 , 000 × 100 × 0 . 04
+ + = 2 , 307 , 107
1 2 3
( 1 + 0 . 02 ) ( 1 + 0 . 02 ) ( 1 + 0 . 02 )
以此 類 信託財產所為的 他 益信託,在贈與稅方 面 較 無可發 揮租 稅規 劃 的
每 年贈與的方式將 案 例八中,該公債 孳息 贈與 每 年的 雄 孳息僅 有 800,000 元,若 張 正 熊先
利益,例如在
生以
,並不會被課到贈與稅;但若以上
張小
(2,307,107
述他
- 1,110,000) 益信託的方式贈與信託利益,則要被課 × 0.06 - 13,400 = 58,426 元。故除非在所得稅方 58,426 元的贈與稅 面 的 節 稅利益
大 於 58,426 元, 否 則從 租 稅 面 考量 ,該 他 益信託並無 節 稅的效 果 。
為 何 孳息 為 固 定的 他 益信託 較 無 租 稅規 劃空 間, 原 因在於其未 來 收取
的 孳息 是可以 預知 的,故可以實 際 收取的金額 來 折現 ,不但未享受到 少 計
贈與金額的利益, 反 而將分 散 於 多 年發生的贈與金額, 合 併計算於贈與 契
約 成立的年 度 ,而適用到 較 高 的累進稅率。故除非在所得稅方 面 有 較 大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