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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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信託課稅實務




                      第  2  款明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                      原 受託人與     新 受託人間信託
                      財產之移轉,免課贈與稅。例如在                  案 例二中,     郝 自在   先 生於   98  年  5  月  1  日

                      認 為身為受託人的         誠 信  銀  行管理不    善 ,與   誠 信  銀 行 解  除信託   契約   , 另 與  眾
                      信 銀 行訂立信託       契約  ,則   誠 信  銀 行必須將      3,000  萬元及其產生的        孳息交付

                      給眾  信 銀 行,該信託財產的移轉行為免課贈與稅。

                      三、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信託行為發生不成立、無效、                 解 除或   撤 銷  等 原  因,信託財產若已移轉

                      給  受託人,應使信託財產             回  復 原  狀  ,故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             返還給    委託
                      人,該項信託財產的移轉行為,自不發生贈與的效                            果  ,故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之  2  第  5  款明定,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                  解 除或  撤 銷 ,委託人
                      與受託人間,信託財產之移轉免課贈與稅。有                         疑  問 者,  乃  委託人若於信託

                      契約   成立時已繳納贈與稅,則該已繳納之贈與稅是                         否  得申  請  返還?   因信託
                      法第   6  條第   1  項的  撤 銷 權,屬法定      原 因的  撤 銷 權,依     吾 人 見解  ,信託關係

                      一 旦  經 撤 銷  後,受益人即不得享有信託利益,即                    原 發生的贈與效        果 , 亦  因
                      此 溯 及的   失 效,故    原 繳納的贈與稅,應可申             請退  回 。惟因信託法第          6  條第

                                        撤 銷  ,不  影響  知  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  知  有  害  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2
                        項規定:「前項
                      益未
                           屆清
                               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
                                                      或可得而
                      故在計算

                      還 的贈與稅額。  退  回  贈與稅時,應扣除受益人已取得的信託利益後,再計算應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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