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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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信託課稅實務
第 2 款明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 原 受託人與 新 受託人間信託
財產之移轉,免課贈與稅。例如在 案 例二中, 郝 自在 先 生於 98 年 5 月 1 日
認 為身為受託人的 誠 信 銀 行管理不 善 ,與 誠 信 銀 行 解 除信託 契約 , 另 與 眾
信 銀 行訂立信託 契約 ,則 誠 信 銀 行必須將 3,000 萬元及其產生的 孳息交付
給眾 信 銀 行,該信託財產的移轉行為免課贈與稅。
三、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信託行為發生不成立、無效、 解 除或 撤 銷 等 原 因,信託財產若已移轉
給 受託人,應使信託財產 回 復 原 狀 ,故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 返還給 委託
人,該項信託財產的移轉行為,自不發生贈與的效 果 ,故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之 2 第 5 款明定,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 解 除或 撤 銷 ,委託人
與受託人間,信託財產之移轉免課贈與稅。有 疑 問 者, 乃 委託人若於信託
契約 成立時已繳納贈與稅,則該已繳納之贈與稅是 否 得申 請 返還? 因信託
法第 6 條第 1 項的 撤 銷 權,屬法定 原 因的 撤 銷 權,依 吾 人 見解 ,信託關係
一 旦 經 撤 銷 後,受益人即不得享有信託利益,即 原 發生的贈與效 果 , 亦 因
此 溯 及的 失 效,故 原 繳納的贈與稅,應可申 請退 回 。惟因信託法第 6 條第
撤 銷 ,不 影響 知 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 知 有 害 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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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前項
益未
屆清
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
或可得而
故在計算
還 的贈與稅額。 退 回 贈與稅時,應扣除受益人已取得的信託利益後,再計算應 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