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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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信託課稅實務
貳、受益權的實現
信託財產及其所產生的 孳息 ,其所有權 最 終 將 歸 屬於受益人,故受益
人須依信託的本 旨 ,將信託財產移轉 給 受益人,該項信託財產的移轉,雖
有可 能 發生財產移轉的效 果 ,惟 我 國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該項利益,係採
契約 訂定時課稅,而非受益權實 現 時課稅,故當受益權實 現 時,信託財產
由受託移人移轉 給 受益人時,不課徵贈與稅。故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
之 2 第明定下列 2 種情 形 信託財產在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免課贈與
稅,即為 基 於受益權的實 現 ,而 給 予 免稅。
一、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給受益人
自益信託之信託利益仍由委託人享有,該項信託利益 歸 屬於委託人的
所得,仍應併入委託人的所得課稅,並不發生財產移 動 的效 果 ,故在信託
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 旨 ,將信託財產 交付給 受益人,免課徵贈與
稅; 他 益信託的信託利益, 歸 屬於委託人以 外 的受益人,故發生財產移轉
的效 果 ,但課徵贈與稅的時 點 ,是在信託 契約 成立或變更時,故在信託利
益 交付 時不再 交付給 重 複 課稅。因此,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 樣 免課徵贈與稅。 我 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旨 ,
將信託財產
受益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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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
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財產的移轉,免課徵贈與稅。 2 第 3 款即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 旨 交付 信託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