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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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信託課稅實務




                      貳、受益權的實現



                          信託財產及其所產生的             孳息   ,其所有權      最  終 將  歸  屬於受益人,故受益
                      人須依信託的本         旨  ,將信託財產移轉         給  受益人,該項信託財產的移轉,雖

                      有可   能 發生財產移轉的效          果 ,惟   我 國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該項利益,係採
                      契約   訂定時課稅,而非受益權實               現 時課稅,故當受益權實             現  時,信託財產

                      由受託移人移轉         給  受益人時,不課徵贈與稅。故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
                      之  2  第明定下列       2  種情  形  信託財產在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免課贈與

                      稅,即為     基 於受益權的實       現 ,而   給 予 免稅。



                      一、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給受益人
                          自益信託之信託利益仍由委託人享有,該項信託利益                              歸 屬於委託人的

                      所得,仍應併入委託人的所得課稅,並不發生財產移                             動 的效   果 ,故在信託
                      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                旨  ,將信託財產       交付給    受益人,免課徵贈與

                      稅;   他 益信託的信託利益,           歸 屬於委託人以        外  的受益人,故發生財產移轉
                      的效   果 ,但課徵贈與稅的時           點 ,是在信託       契約  成立或變更時,故在信託利

                      益 交付   時不再  交付給 重 複  課稅。因此,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  樣  免課徵贈與稅。  我  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旨  ,
                      將信託財產
                                        受益人,同
                                                                                             5
                      條第
                      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財產的移轉,免課徵贈與稅。  2  第  3  款即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     旨  交付  信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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