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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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信託與贈與稅   155




                           一、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

                               信託   契約  訂立時,若屬        他 益信託,     視  為委託人對受益人的贈與,應對

                           委託人課徵贈與稅;若屬自益信託,則不發生財產移轉的效                                果  ,免課徵贈

                           與稅,已如前       述 。而信託財產之移轉,則是委託人將信託財產                          交給  受託人
                           管理,該項信託財產的移轉,雖使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人,由委託人變更為
                           受託人,但受託人並不因此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

                           僅 為 名  義上的所有權人,在經            濟 實質上並不發生贈與的效              果 ,故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     5  條之  2  第  1  款明定,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信託財
                           產移轉,免課贈與稅。例如               案 一之   蔣 孝 化先   生於移轉     給大  信 銀  行時,並不
                           構成  購  成贈與,免課贈與稅。惟依該款的                  文  義,其   僅  適用於信託成立時信

                           託財產的移轉,未          包括  信託關係存續中,因受託人               增  加信託財產的移轉行

                           為,  似  屬立法上的      疏  漏 ,惟因該移轉信託財產的行為,仍屬信託財產的                          形
                           式移轉,應免徵贈與稅。在              案  例  三 中對  郝 自在課徵贈與稅          170  萬元贈與的
                           原 因,  乃  是 增  加 郝思嘉   的信託利益,而非信託財產移轉,應                    予  注意  。故若

                           屬自益信託,在信託關係中               增 加的信託財產,其受益人仍為委託人,該項

                           信託財產的移轉,不構成贈與,免課贈與稅。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的變更


                                              條第
                                                    項規定,除信託行為
                                                                        另 有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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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
                           新 受託人,如不 依信託法第  能 或不為   3 指  定者,法   院 得因利    害  關係人或  外 ,委託人得  之  聲請選  指 定
                           任新  受託人,並為必要之           處  分。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可                   能 因委託人
                           的 意 思  而變更受託人,受託人變更時,                 原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            交給   新 受
                           託人   (  信託法第   50  條 ) ,該項信託財產的移轉,           僅 係信託財產的        名 義所有權

                           人變更,經      濟 實質上    亦  不發生贈與的效        果 ,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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