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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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信託課稅實務
時,經 蔣 孝 化思考 後, 雙 方於 97 年 6 月 15 日 解 除該信託 契約 ,此時因信
託財產 尚 未移轉,信託關係 尚 未成立,應可免課贈與稅。
貳、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信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信託 契約 明定信託利益
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
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自益信託關係成立時,因委
託人即為受益人,並無財產變 動 的效 果 ,故自益信託成立時,無課徵贈與
稅的 問題 ,但在信託關係存續中,若委託人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 形 成
非委託人之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屬委託人將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 基 於
課稅公 平 的 原 則,應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應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委託人有第 7 條第 1 項但書各
款情 形 之一者,則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點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之 1 ,應以變更信
至於課徵贈與稅的時
託
契約
日該信託關係的變更同時生效,除有法定的
更
契約
回 的方式 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且因自益信託成立時信託財產已移轉,變 主張 免課徵贈與稅。 撤 銷原 因 外 ,無法以 撤
阻 止 信託關係發生效力,而
委託人 : 郝 自在
受託人 : 誠 信 銀 行
受益人 : 郝 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