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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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信託課稅實務




                      時,經    蔣 孝 化思考    後,  雙 方於    97  年  6  月  15  日 解 除該信託  契約  ,此時因信
                      託財產    尚 未移轉,信託關係          尚 未成立,應可免課贈與稅。






                      貳、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信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信託       契約  明定信託利益
                      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

                      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自益信託關係成立時,因委
                      託人即為受益人,並無財產變                動  的效  果  ,故自益信託成立時,無課徵贈與

                      稅的   問題  ,但在信託關係存續中,若委託人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                                 形  成
                      非委託人之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屬委託人將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                                      基  於

                      課稅公    平  的 原 則,應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應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委託人有第                           7  條第  1  項但書各

                      款情  形 之一者,則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點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之  1 ,應以變更信
                          至於課徵贈與稅的時

                      託
                        契約
                             日該信託關係的變更同時生效,除有法定的
                      更
                        契約
                      回 的方式  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且因自益信託成立時信託財產已移轉,變  主張  免課徵贈與稅。  撤  銷原     因  外  ,無法以  撤
                               阻 止 信託關係發生效力,而






                          委託人    : 郝 自在
                          受託人    : 誠 信 銀 行

                          受益人    : 郝 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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