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P. 173
Chapter 5 信託與贈與稅 161
壹、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者
若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則受益人取得的信託利益, 包括
信託財產的本金及信託財產所生的 孳息 。 假 設信託財產的本金為 A ,信託
財產的 折現 率為 i ,信託期間為 n 年,則按 複 利 終 值計算,受益人於信託存
n
7
續期間所取得的全部信託利益應為 A × ( 1 + i ) 。
應 注意 者,該項利益係於信託關係 消滅 時所取得的總利益,而贈與稅
的課稅時 點 ,並非在受益人取得全部信託利益時,而是在信託財產移轉時
或信託 契約 變更時。故須將受益人於信託關係 消滅 時,取得的全部信託利
益 折現回 信託財產移轉時或信託 契約 變更時,按 複 利 現 值 折現 計算
n
A × ( 1 + i )
= A ,應計入贈與總額的信託利益權利價值,即為信託財產的本
n
( 1 + i )
金,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第 1 款前 段 規定:「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 錢 時,以信託金額為 準 。」而信託利益的權利
價值, 又 因信託利益的種 類 而有不同, 茲 分 述 如下:
一、信託利益為金錢 當信託利益為金 錢 時,以信託金額為計入所得課稅的金額。例如, 案
例一中
契約 訂立時應計入贈與總額的金額即為信託財產的 蔣 孝 化先 生贈與的信託利益為 1,000 萬元的本金及 原 本 1,000 孳息 萬元。 ,故於信託
7
此為複利終值的計算公式,即單一金額的本金, 每期按複利計息,至最後一期終止本利和
即為複利終值。參閱林蕙真,中級會計學,証業, 2006 年 8 月 4 版,頁 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