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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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信託與贈與稅   161




                           壹、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者



                               若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則受益人取得的信託利益,                                    包括
                           信託財產的本金及信託財產所生的                  孳息   。 假  設信託財產的本金為            A ,信託

                           財產的   折現   率為   i ,信託期間為      n  年,則按    複 利 終 值計算,受益人於信託存
                                                                     n
                                                                      7
                           續期間所取得的全部信託利益應為                  A ×  ( 1  +  i  )  。
                               應 注意   者,該項利益係於信託關係               消滅   時所取得的總利益,而贈與稅
                           的課稅時     點 ,並非在受益人取得全部信託利益時,而是在信託財產移轉時

                           或信託   契約   變更時。故須將受益人於信託關係                   消滅  時,取得的全部信託利
                           益  折現回    信託財產移轉時或信託               契約   變更時,按       複  利  現  值  折現  計算
                                   n
                           A  ×  ( 1  +  i  )
                                     =  A  ,應計入贈與總額的信託利益權利價值,即為信託財產的本
                                  n
                             ( 1  +  i  )
                           金,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第  1  款前  段 規定:「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               錢 時,以信託金額為          準 。」而信託利益的權利

                           價值,   又 因信託利益的種         類 而有不同,      茲 分 述 如下:


                           一、信託利益為金錢  當信託利益為金  錢    時,以信託金額為計入所得課稅的金額。例如,                        案




                           例一中
                           契約  訂立時應計入贈與總額的金額即為信託財產的 蔣  孝  化先  生贈與的信託利益為  1,000  萬元的本金及  原 本  1,000  孳息  萬元。 ,故於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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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為複利終值的計算公式,即單一金額的本金,                每期按複利計息,至最後一期終止本利和
                            即為複利終值。參閱林蕙真,中級會計學,証業,                  2006  年  8  月  4  版,頁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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