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
P. 260
246
產 交易損失 , 亦 可申請自所得 總 額 中 扣 除,但最多只能 扣 除 當
年度申報之財產 交易 所得。如果 損失 發生年度 沒 有財產 交易 所
得,或 者 財產 交易 所得不 足 以 扣 除時,則可申請在 往 後 三 年度
內 ,申請自 當 年度財產 交易 所得 中 扣 除。
不過, 該 所得因 稽徵 技 術 限制 , 目 前 尚難 查獲 。但須特別
注 意該 所得 並 不屬於免稅的 範圍 ,有因 外 匯 交易 產生之所得,
仍應 主 動 申報,以免受 罰 。
另 外 , 近 期因金 融海 嘯 , 踩 到 連 動債地 雷 而 慘 賠 的 投 資
人,是否可以 將損失 申報自所得 總 額 中 扣 除?由於 銀行 銷售 之
連 動債 , 皆 為 海 外 金 融機構 發 行 , 銀行 僅為代 銷 者 角色 。因
此, 連 動債 所產生之所得,屬於 海 外 所得, 目 前 尚 不課 徵 個人
綜合所得, 損失 自然不能申請 扣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