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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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 交易損失     , 亦 可申請自所得       總 額 中  扣 除,但最多只能       扣 除  當

                     年度申報之財產        交易  所得。如果      損失  發生年度     沒 有財產   交易   所
                     得,或   者 財產   交易  所得不   足  以 扣 除時,則可申請在         往  後 三 年度
                     內 ,申請自    當 年度財產     交易  所得   中  扣 除。

                         不過,    該 所得因   稽徵  技  術 限制  ,  目 前 尚難  查獲  。但須特別
                     注 意該  所得   並 不屬於免稅的       範圍  ,有因   外 匯  交易  產生之所得,
                     仍應  主 動 申報,以免受       罰 。

                         另  外  ,  近 期因金  融海  嘯 ,  踩  到  連  動債地  雷  而  慘  賠 的  投  資
                     人,是否可以       將損失   申報自所得      總 額  中 扣 除?由於    銀行  銷售   之
                     連 動債   ,  皆  為  海 外 金 融機構  發  行  , 銀行  僅為代  銷  者 角色  。因

                     此,  連 動債   所產生之所得,屬於          海 外  所得,   目 前 尚 不課  徵 個人
                     綜合所得,     損失   自然不能申請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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