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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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二、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
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因不動產抵押權有此追及性,最高限額抵押權自不因不動產
讓與他人而影響其擔保效力。另民法第 865 條規定:「不動產所
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
依登記之先後定之。」故先順位 (次序) 抵押權不致於因設定後順
位而有任何影響。
三、本例甲公司之廠房發生上述狀況,對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效
力固無影響,但授信戶將土地廠房轉售他人,受讓人又設定後順
位抵押權向他行融資,銀行授信部門應瞭解其原因,重新評估借
款人之償債能力。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民法已定為明文之後,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原債權確定之事由,應以民法規定為據。不動產抵押物移轉予他
人,或設定後順位抵押權予他人,既非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法定確定事
由,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仍具有流動性,已簽訂之授信契
約若為循環動用或分批動用,皆得繼續撥貸,已到期之授信亦得續
展,惟仍應注意有無其他確定事由發生,或有無其他影響授信戶債信
之因素存在,以確保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