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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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111







                             一、第一例,A銀行與B銀行合併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有
                                  何變化?

                             二、第二例,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有

                                  何變化?
                             三、第一例,A銀行應有何種作為?張三 (抵押人) 得主張何種權利?
                             四、第二例,甲公司應有何種作為?張三 (抵押人) 得主張何種權利?

                             五、第一例及第二例合併後存續之A銀行及甲公司,若未依法通知張

                                  三 (抵押人) 合併之事實,有何法律責任?





                             ►民法第 881 條之 7、公司法第 75 條、第 113 條、第 319 條及
                                企業併購法第 24 條。






                             一、有關公司合併之法律效力,公司法第 75 條 (無限公司)  規定,因
                                  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

                                  承受,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均準用上開規定 (公司法第 113
                                  條及第 319 條)。企業併購法第 24 條第 1 項則規定:「因合併而

                                  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
                                  受。」有關公司之合併,應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首應說明。

                             二、第一例,抵押權人A銀行 (存續銀行)  與B銀行 (消滅銀行)  合併
                                  後,B銀行之權利義務應由A銀行概括承受,則B銀行對李四之

                                  100 萬元消費性借款債權由A銀行概括承受,其結果,李四在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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