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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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111
一、第一例,A銀行與B銀行合併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有
何變化?
二、第二例,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有
何變化?
三、第一例,A銀行應有何種作為?張三 (抵押人) 得主張何種權利?
四、第二例,甲公司應有何種作為?張三 (抵押人) 得主張何種權利?
五、第一例及第二例合併後存續之A銀行及甲公司,若未依法通知張
三 (抵押人) 合併之事實,有何法律責任?
►民法第 881 條之 7、公司法第 75 條、第 113 條、第 319 條及
企業併購法第 24 條。
一、有關公司合併之法律效力,公司法第 75 條 (無限公司) 規定,因
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
承受,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均準用上開規定 (公司法第 113
條及第 319 條)。企業併購法第 24 條第 1 項則規定:「因合併而
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
受。」有關公司之合併,應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首應說明。
二、第一例,抵押權人A銀行 (存續銀行) 與B銀行 (消滅銀行) 合併
後,B銀行之權利義務應由A銀行概括承受,則B銀行對李四之
100 萬元消費性借款債權由A銀行概括承受,其結果,李四在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