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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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良債權的起源、定義及類型  5




                             造成企業的財務狀況惡化,營運資金無力清償貸款,擔保品也因價值
                             大幅下跌或變現不易,造成金融機構的債權無法順利回收,以致該債

                             權的實際經濟價值,不符合其帳面的經濟價值,乃形成所謂的不良債
                             權 (Non Performing Loan)。




                                                貳、金融機構內部的因素




                               一、徵信不實


                                  此因素乃來自於金融機構內,辦理授信作業人員違法疏失。例

                             如,申請貸款案件作業處理,最常發生貸款予利害關係人,通常是金
                             融機構內部高層人員強力介入授信案件,以致發生踰越規定權限核准

                             貸款、未經金融機構內部授信審議小組討論或核備、不當或過度融資

                             以及勉強承作貸款等現象。又如徵信過程未詳實查詢聯合徵信中心,
                             或者未確實審核還款來源等資料是否真實;核准貸款後,沒有進行授
                             信追蹤考核工作;對於擔保品並未實地勘估,估價並未依照放款擔保

                             品處理細則等規定辦理;或辦理「墊付國內票款融資」時,未查核交

                             易之真實性;或對於高風險投資性企業或夕陽產業貸款等,以致造成
                             放款無法回收。



                               二、內部控制不良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不良的類型包括:1.  監督管理的機制不彰及權
                             責劃分不清。2.  未能充分分析及評估作業風險。3.  利害關係人授信核

                             貸無管控機制。4.  未能建立健全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授信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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