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P. 128
118
另依筆者的見解,債權人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以法律關係論,
似非屬於交換,因為若屬交換,該債權僅係相對的消滅,換言之,僅
為債權人的變更,該債權實際上並未消滅。但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
後,係拍定人以其債權支付應繳納拍賣價款的債務,在法律關係而
言,該債權係因抵銷而消滅。至於取得抵押物的法律關係,則係因拍
定人支付價款後取得抵押物,就如同其他人於法院標購拍賣物一般,
係支付價款購買不動產的行為,並無財產交易所得實現。故以債權抵
繳法院拍賣價款應非屬銷售勞務的行為,不應於該時點核課徵營業
稅。
貳、承受後抵押物所生孳息的課稅
資產管理公司因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而承受債務人之擔保
品,若該擔保品仍出租中,其衍生之押、租金收入,准按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2 節規定計算稅額,並按 5%稅率課徵營業
94
稅 。依統一發票開立時限表規定,租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
押金收入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應按月計算銷售
額。其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押金×該年 1 月 1 日郵政儲金匯業局
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94 財政部 95 年 2 月 22 日臺財稅字第 0950450483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