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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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而承受債務人所有之固定資產,可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











                            承案例七、八,若馬來資產管理公司於 2011 年 12 月 1 日,將希

                        望大樓房地以 4,000 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榮耀百貨公司,假設馬來資產
                        管理公司為專營不良債權買賣的公司,則其出售希望大樓的房地,免

                        課徵營業稅。


                         二、兼營不良債權買賣的資產管理公司


                            一般資產管理公司因兼營其他業務而成為兼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及第 2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則無前揭免稅條款規定之適

                        用,銷售其自債務人承受之固定資產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
                        業稅。資產管理公司銷售前開抵押物時,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其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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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額,並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徵免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出售土地免課營業稅。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
                        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
                        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另依營業稅法第 17 條

                        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
                        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95  財政部 92 年 3 月 17 日臺財稅字第 0920451126 號令。
                        96  財政部 99 年 11 月 3 日臺財稅字第 0990036198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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