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活用財務報表-企業融資實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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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發現企業有不良徵兆或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做債權保全的工

                        作,使債權損害的程度降至最低或零。依財政部規定列報逾期放款的
                        範圍有:

                        一、所謂逾期放款即是指超過到期日之放款,而授信戶未予清償,銀

                            行則可依借款契約予以求償,又或者債務雖未到期,然銀行依契
                            約內容規定請求提前清償,視同債務到期者,即所謂的加速條

                            款,在銀行通知借款戶的次日起,亦屬逾期放款。

                        二、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 3 個月,或雖未超過 3 個月,但已
                            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三、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 6 個月以
                            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

                            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
                            償超過 3 個月者,仍應予列報。前項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

                            情形者:

                            (一)  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 10%以上為原則,惟期

                                 限最長以 5 年為限。
                            (二)  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 2 倍為

                                 限,惟最長不得超過 20 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
                                 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 30%。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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