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活用財務報表-企業融資實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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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殘餘年限之 2 倍未滿 5 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 5
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 10%以上為原則。
第一項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的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以約定日期訂其清償期。但如銀行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銀行通
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銀行授信契約中的「加速條款」,通常為以下幾項:
(一)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二) 依破產法聲請和解、宣告破產、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或停止營業及無法清償債務時。
(三)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 立約人死亡,而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五) 因刑事而遭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六)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七) 擔保品被查封或擔保品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八) 借款人對銀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銀行核定之用途
不符時。
(九) 借款人或其所提供之擔保品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
其他保全處分,致銀行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銀行在授信到期或引用加速條款時,若企業未能清償或辦理展期
手續致發生延滯時,銀行即依照規定對借款戶及保證人發出催告信,
告以若不依約履行債務將依法訴追之意旨。為避免借款戶或保證人惡
意將名下財產移轉出去,致銀行債權受損,保全債權的做法有以下幾
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