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活用財務報表-企業融資實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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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使抵銷權




                            依民法第 334 條規定,所謂「抵銷」,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
                        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

                        銷。銀行辦理催收案件時,如發現債務人 (借款人或保證人)  於該銀行
                        內有存款時,得就該存款主張抵銷,以抵償其借款債務。銀行於行使

                        抵銷權時,應以書面通知被抵銷之債務人,通知存款已抵償其借款,
                        並以副本通知其他債務人。



                        二、拍賣擔保品



                            授信案件中,倘若債務人原已提供不動產或動產所設定的抵押權

                        或質權,於貸款逾期後,銀行可直接向擔保品所在地的法院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或質物,法院准許拍賣的裁定,銀行即取得執行名義,得

                        據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將拍賣所得款項抵償其債務。
                        在不動產聲請裁定拍賣之前,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最新的登記簿謄

                        本,檢視不動產所有權是否移轉至第三人,若已移轉至第三人,應以
                        新的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裁定及執行,管轄法院則為不動產所在地

                        的法院,但若拍賣標的物為動產時,銀行可聲請法院拍賣或自行拍
                        賣,但須經法院公證人、商會或自治機關等的證明。



                        三、調查債務人財產



                            銀行的授信案件,可分為擔保放款及無擔保放款。擔保放款中,

                        若擔保品價值足以清償者,僅需處分擔保品即可收回債權;至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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