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
品價值不足以全數清償之虞,或全無擔保品者,即須調查借款人及保
證人的財產,俾為採取法律程序準備。調查財產的內容包括不動產、
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對於第三人債權,例如工程款等。
四、假扣押
若能查得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擔保品以外的財產,銀行得先行辦
理「假扣押」或「假處分」,即所謂的「保全程序」。「假扣押」係
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而「假處分」則是指
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債務人的財產經銀行假扣押之
後,即不得辦理移轉或設定抵押權予他人,銀行應於取得確定判決、
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後,再行拍賣該標的物。請參閱圖 6-1 之「動產
及不動產強制執行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