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活用財務報表-企業融資實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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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2 條第 2 項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
                             定,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符合下列標準的

                             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企業:


                             (一)生產事業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 8,000

                             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其中經常僱用人數係以
                             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 12 個月平均月投保員工人數為準。



                             (二)一般事業


                                  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
                             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業、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
                             數未滿 50 人者。



                             (三)視同中小企業


                                1.  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上列認定標準者,自擴充之
                                  日起,2 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2.  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上列認定標準者,自合併之
                                  日起,3 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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