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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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事故強制定損問題的批復
保監復[2001]88 號
成都保監辦:
你辦《關於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價格認證中心對交通事故的定損費用
及定損結論不作為保險理賠依據的請示》(成保監發[2001]16 號) 收悉。
你辦的處理方式和有關意見建議,我們基本同意。現將有關意見批復並重
申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於交通事故的管理是一種行政行為,交通事故當
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以及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賠償是一種
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它們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規
範調整。
二、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處理交
通事故的行政執法主體,其職責包括: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處罰交通
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因此,對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損
害賠償,交通管理部門只有調解的職責,而沒有裁決的權力。無論是
否達成調解協定,當事人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被保險人 (保險車輛的車主) 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保險合同關係,雙
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保險合同和《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確定,它相對獨
立於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關係。同時,保險公司並非交通
事故的當事人,也不是交通事故處理這一行政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因
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裁決 (包括對保險的事故車輛的損失
認定) 對保險公司沒有法律約束力。